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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
发布时间:2023-09-21 11:07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中安在线池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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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自2020年7月组织开展了“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池州市全系统已出动执法人员1.8347万余人次,检查各类水产品市场主体2.4956万家次,撤除违规店招、店牌47个,督促下架非法网络交易信息31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45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销售长江流域及其他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予以公开曝光一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池州市站前区某美食店发布违法广告案。2020年11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跟踪督查发现问题清单”,督察组于11月18日抽查发现该店铺店牌下滚动显示屏有“升金湖翘嘴鱼”内容。经查,2020年夏天,该美食店负责人将菜单上标称的“野生翘嘴鱼”字样改成“翘嘴鱼”,并于10月1日前后将电子显示屏宣传的“野生翘嘴鱼”文字内容自行编辑更改为“升金湖翘嘴鱼”,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提供的就是“升金湖翘嘴鱼”菜品。升金湖属于国家明令禁捕水域,但该美食店无法证实宣传的“升金湖翘嘴鱼”水产品的实际来源,广告允诺事实不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池州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贵池区某水产品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河鲀鱼案。2020年9月20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市场巡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摊位上的鱼桶内,发现有正在销售的河鲀活鱼。经查,2020年9月20日,当事人从铜陵市绿源农产品大市场五福水产批发部购进河鲀活鱼4.9公斤,未经处理对外出售。2020年10月28日,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河鲀鱼(冷冻样品)可食用部分不含河鲀毒素。2020年11月2日,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上述河鲀鱼(冷冻样品)系暗纹东方鲀,属有条件放开养殖品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当事人经营河鲀活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的罚款。

  池州市某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水产品作虚假的宣传案。2020年9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池州市贵池区某餐饮店违法经营国家一级保护水生动物中华鲟。经调查核实,该餐饮店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养殖的杂交鲟冒充国家一级保护水生动物中华鲟制作成菜品对外宣传并销售,已构成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作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所得962元、罚款4812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销售水产品时欺诈消费者案。2020年9月17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驻机关纪检监察组的《关于移交相关问题线索的函》,暗访组在贵池区牛头山镇农贸市场暗访时,发现经营张某某涉嫌销售“野生江鱼”。2020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经营的水产品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查,张某某实际销售的是养殖的鱼类等水产品,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对消费者声称是黄湓闸夹江里的野生江鱼。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规定的情形,已构成销售水产品时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00元的罚款。

  檀某某销售水产品时欺诈消费者案。2020年7月15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至县胜利镇平安农贸市场开展长江禁捕工作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檀某某在销售水产品时向非本地消费者声称其销售的水产品是升金湖水产品。经查,檀某某销售的水产品实际从安庆市高井头市场采购,并非升金湖水产品。檀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水产品时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的罚款。

  贵池区某蔬果店拒不改正,未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案。2020年9月8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迎宾花园的某蔬果店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待售鲫鱼等水产品的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蔬果店销售的鲫鱼等水产品任无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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